冲绳国际电影节在招募参展长篇参展部门的作品。
按照以下的报名规则,记明报名表后邮寄过来,我们等待你们的报名。
(1) 名称 | 第3届 冲绳国际电影节 |
(2) 目的 | 以 “欢笑 & 和平”为主旨举办的冲绳国际电影节、把从世界中精选出的电影介绍给日本、并且提供一个能够让面对新的创造电影人及观众共同交流的机会。 |
(3) 主办 | 冲縄国际电影节实行委员会 |
(4) 营运负责 | ㈱吉本LAUGH & PEACE |
(5) 活动期间 | 2011年3月18日(五)~27日(日) ※18~21日是电影节倒数活动 |
(6) 会场 | 第一会场:冲縄会展中心(冲縄县宜野湾市及其周边地区) 第二会场:那霸市,樱坂戏场及国际通周边·北谷町及其周边地区 |
① | 2010年1月1日之后完成的作品、并且以35mm、或上映用的Video长篇电影作品。 |
② | 播映时间60分钟以上。 |
③ | 在本电影节当中播映时、由参展方负责准备英文版本的字幕以及其制作费。也请提出制作英文字幕时所使用的字幕表。 |
④ | 在本电影展结束之前并不会在日本国内进行任何商业公开(电影院/电视播放/DVD发售・出租/网路配信)。 |
⑤ | 符合本电影展主旨的作品。 |
(1) 报名送交 | 报名时请寄有英文字幕的DVD。原则上报名作品的DVD并不会归还。 寄送的时候,请附上填入必要事项的报名用纸(报名表)和资料(作品概要和解说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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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邮资 | 报名作品的DVD送到事务局的运费由报名者负担。 | |
(3)寄送地点 | 〒160-0022 東京都新宿區新宿5-18-21 冲绳国际电影节事务局 | |
(4)作品管理 | 有关报名作品在抵达电影节事务局之前的期间中所发生的遗失、损毁等意外、主办单位一概不负责。 | |
(5)宣传 | 主办单位在取得报名者的同意后、会将上映作品的作品档案及宣传素材、在电视、报纸、杂志、网路等等、作为电影节的宣传活动上的利用的可能。 |
1. | 本规则的原文为日文、因此优先於其他语言的翻译版本。 |
2. | 有关长篇参展作品的报名以及参展作品在参展时所产生的法律问题、皆由日本法律为准、万一当事者双方有纠纷产生时、将日本国东京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的専属合意管辖法院。 |
3. | 报名者在报名长篇参展作品、并且在作品抵达主办单位事务局时、皆视为承认并遵守本规定内容。 |
4. | 参展者在收到上映决定的通知后、无法取消在本电影节的上映。 |
5. | 参展决定后、第三者(例:决定新发行公司等)即使与参展作品有利害关系者、也必须遵从本规定内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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